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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超12万元会被加税”谣言背后,到底利好了谁?

  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核心内容是要提高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7类人才的收入分配。为保障政策落实,文中有“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的表述。《意见》发布后,有媒体想当然地解读,结果“年薪超过12万元将加税”的消息不胫而走。
 

  媒体“三级放大”引发谣言


 
  一则“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消息,经由互联网传播后引发公众热议,除了对个税改革政策的议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一高收入标准更是在互联网世界引发各种吐槽。
 
  24日下午,新华社紧急发布辟谣消息以及专家访谈,称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并非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
 
  然而,这一闹得人心惶惶的谣言是如何炮制出来的呢?不妨还原一下它的传播路径。
 
  10月23日上午9点,Wind资讯客户端发布了一条“个税要减咯?国务院最新政策关系每一个人”的文章,署名是“香港万得通讯社综合报道”。
 
  该文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意见》中所提“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相关表述。
 
  另一部分是:“另有媒体称,个税改革将分三步走,高收入阶层未来多元化的劳动所得将作为增量因素考虑纳入综合所得,并由此统计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这类人群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所谓“另有媒体”,引用的是今年9月24日《中国经营报》关于“个税改革基本思路已达共识,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的报道。这篇文章单独存在并无瑕疵,它主要表达的是个别专家的观点和猜测。
 
  可是,万得通讯社却将这篇猜测性旧闻的内容与《意见》中内容并列,并使旧闻成为对“加大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论证。这种“剪刀加糨糊”的做法显然是不专业和有失严谨的。
 
  10月23日下午,网易新闻首页引用了该文,不仅未核实文中内容,还按照错误逻辑进行了“二级放大”,标题变为——“国务院新政解读:个税要减?年入超12万或应警惕”。
 
  10月23日晚间,各类微信大号开始“三级放大”,诸如《个税改革来了,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文章在朋友圈满天飞,最终制造了谣言。
 
  而事实上,《意见》中对“何为高收入”并没有一个字的界定;对高收入者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也并非等同绝对的“加税”(后文解释)。然而,在三级传播路径中,每家媒体失实一点,累计起来便成了“年薪超12万元将加税”的谣言。
 

  如何理解“高收入”


 
  引发公众恐慌的“年收入12万元就要加税”这则假新闻,现在已经很清楚,完全是乌龙事件。其唯一的意义则是,在个税改革的大趋势下引发了思考——我们该如何理解“高收入”?
 
  不妨先看一下“年收入12万元”是如何来的。
 
  2005年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点是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2006年开始,按照国家要求首批12万元年收入者自行申报收入。这就是“年收入12万元”的由来。在个税申报政策执行初期,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确实是收入比较高的群体,如申报实施第一年,全国仅有168万人申报。
 
  可是10年过去了,很多地方的平均收入增加了1倍以上,仍把12万元当高收入,有些说不过去。
 
  如果再和房价相比,在一线城市,“12万元年薪”就更显得渺小。有网友说,“10年前我老板就超过12万元年收入,那时浦东的房价是1万元/平方米,而现在那地段至少是8万元/平方米。”
 
  那么,“12万元”到底能不能和“高收入”划等号呢?
 
  新华社为此采访了有关专家,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介绍,当时选择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群体进行纳税申报,是为后续个税改革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年收入12万元,并不涉及高低收入人群划分界限。
 
  长期跟踪个税改革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则认为:“在中低收入和高收入的划分上,国际上及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没有确定过高收入的标准。我国不同人群和不同地区收入存在差距,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只是相对概念,不是绝对概念。”
 
  而未来在个税改革中如何界定“高收入”呢?专家们表示,将结合国际上的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和考虑。

 

  如何理解“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意见》中指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这段话说明的是本轮个税改革的最终目的,对于高收入者对应的是“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是否就一定等同于“加税”呢?未必。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可以理解为对目前高收入人群税制漏洞的进一步完善。目前,从专家、媒体讨论来看,漏洞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该收的没收上来,另一方面是已收的税率偏高。
 
  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被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现实生活中,这个分类过细,执行起来不够方便,在劳务报酬、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方面容易出现税收流失。因此,未来将通过合并同类项、综合征收的办法弥补漏洞。
 
  另一方面,目前中国现行工薪所得采取七级累进税率,其中适用30%以上税率的年所得42万元以上,为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2029元)的近6.8倍;适用45%以上税率的,年所得在96万元以上,为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近15.5倍。而美国适用最高39.6%税率的年所得为40万美元以上,约为美国平均家庭年收入的9.3倍。
 
  有专家认为,最高的两档税率有些偏高,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此外,未来在综合征收的基础上还设计有“专项扣除”,这对中低收入以及高收入人群都适用。
 
  因此,未来个税改革后,具体实施起来的效果,将是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因为有增有减,则存在多种可能。

 

  “个税改革”路径如何


 
  去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是今后改革的主要方向:合并部分税目作为综合所得,适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2015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并计划于2017年付诸立法。该意见特别提到“完善税前扣除”改革,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今年3月7日,在全国两会上,楼继伟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在谈到个税改革问题时,他表示:“该项政策比较复杂,执行起来也很困难,要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的成熟和大家的习惯,逐渐把它完善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认为,根据我国国情,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实现“小综合”比较合适。即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可将经常性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并适当考虑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
 
  所谓经常性劳动所得,主要包括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类税目。资本性所得则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
 
  在此基础上,未来将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即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目前是350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抚养、赡养、医疗、基本生活(房贷利息)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但是中国国情复杂,尤其是各地在教育、抚养等方面的实际支出差别较大,所以个税改革实施前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能够收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的综合系统,还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
 

  延伸:

 

  《意见》到底利好了谁?


 
  因为媒体的误读,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被认为是强调“高收入者加税”,但是其核心内容却是实施七大类人才激励计划,增加其收入水平。以下为重点摘录。
 
  一、技能人才。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二、新型职业农民。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三、科研人员。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四、小微创业者。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六、基层干部队伍。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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