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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FOF指引(附全文及解读)

  证监会发布FOF指引


 
  9月2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为拓展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证监会研究制订了《指引》,并于今年6月17日至7月2日,就《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FOF产品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指引》共十二条,对基金中基金的定义、分散投资、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母基金80%以上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遵循组合投资原则;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双重收费;要求FOF及时披露净值;专门章节披露持有情况揭露风险;设置独立部分配备专门人人员,FOF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经理。
 

  《指引》要点梳理


 
  一、明确FOF的定义: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份额的基金。
 
  二、强制分散投资: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三、禁止FOF持有分级基金等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四、禁止FOF投资新基金或迷你基金(运作期少于1年或净资产低于1亿),成为其帮忙资金(ETF联接基金除外)。
 
  五、禁止管理人与托管人在FOF及FOF持有的基金层面双重收费。
 
  六、FOF的管理人同为FOF所持基金的管理人时,表决中以FOF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七、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
 
  八、保障业务架构的独立性,FOF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ETF联接基金除外)。
 
  据证监会发言人邓舸介绍,发展FOF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选基优势投资基金,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多样化投资的门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的能力。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的要求支持行业推出FOF,同时将加强业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FOF健康发展。
 

  FOF指引: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


 
  基金中基金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在我国推出基金中基金,有利于丰富基金产品,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完善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部分公募基金公司已经有FOF团队,并以专户的形式发行多只产品。有分析认为,明星产品组合的公募FOF可能是最先批量问世。同时,有销售能力的机构和有基金研究能力的机构也有望以投顾、申请公募牌照的方式开发公募FOF。
 

  做出六项规定,不得双重收费


 
  要求基金中的基金将80%投资于其它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必须遵循组合投资原则。
 

  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


 
  《指引》要求母基金80%以上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遵循组合投资原则;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双重收费;要求FOF及时披露净值;专门章节披露持有情况揭露风险;设置独立部分配备专门人人员,FOF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经理。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指引支持行业推出FOF,加强业务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全面解读FOF


 
  FoF(Fund of Fund),即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通过把握大类资产配置的机会,筛选出优秀的基金进行投资,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基金组合,力求达到低风险高收益的目标。
        一方面,FoF将多只基金捆绑在一起,投资FoF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比分别投资的成本大大降低了;
 
  另一方面,与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绑销售等纯销售计划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操作;FoF中包含对基金市场的长期投资策略,与其他基金一样,是一种可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
 
  FOF投资品类.jpgFOF基金的特点:分散投资、平滑波动、强强组合、中高收益。
 
  FOF管理模式分散了投资单个管理人的风险,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平稳的收益,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但在国内处于起步阶段。
 

  《指引》原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条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
 
  第四条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四)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基金中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合理设置投资比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第六条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表决。
 
  第七条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九条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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