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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险企“涉P2P”信保业务亏损最高者亏损超3亿元

原标题:多家险企“涉P2P”信保业务亏损 最高者亏损超3亿元

  6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再次让业界开始关注部分险企开展的涉及P2P的信保业务(信用保证保险)。

  据《证券日报》记者对近两年开展P2P业务的10家险企梳理显示,有6家险企信保业务2018年出现承保亏损,最高亏损超过3亿元。

  一家中型财险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前险企涉足P2P履约保证保险,一方面与现阶段财险业务中车险竞争激烈,险企试图通过非车险业务拉动业绩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P2P行业此前几年增长迅速,信保业务需求强烈有关。但随着监管收紧,公司强化信保业务的风控,并不再承保P2P新业务。

  长安责任信保业务亏损严重

  高管被责令降薪不低于20%

  6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道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

  这两项措施为:一是责令长安责任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责令该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决定书显示,2018年四季度该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此外,偿付能力报告还显示,今年一季度末该公司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较去年四季度再次出现环比下滑。

  此前,因偿付能力不达标,银保监会已经对长安责任险采取了三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是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是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两次对长安责任采取监管措施,核心原因均系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偿付能力不达标与其此前踩雷P2P业务(信保业务)有关,此前其被曝出因承保P2P业务出现数亿元的理赔(有底层资产可追偿)。

  长安责任也在2018年年报中提到,“2018年公司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2017年度相比,下降幅度大。主要原因为一方面承保亏损,尤其是信保业务亏损严重;另一方面,受本年资本市场整体影响,公司投资收益与预算有较大差异。”

  在今年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长安责任保险也提到,受信保业务大额现金赔付影响,公司流动性存在一定的压力。目前,公司主要通过投资资产变现、加大信保应收债权清收和处置力度以及压缩业务成本等方式保障流动性。公司正在推进落实增加注册资本金工作,将进一步缓解流动性压力。

  此前涉足P2P的多家险企

  信保业务出现承保亏损

  实际上,涉足P2P业务的不止长安责任一家。

  据《证券日报》记者对2017年、2018年与P2P机构有业务合作险企的年报不完全统计显示,这两年来,有超过10家险企涉足该业务,从已经披露相关数据的险企来看,去年有超过6家财险公司信保业务出现亏损,其中有险企最高亏损超过3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6家保险公司信保业务不全是承保P2P相关业务,比如个别险企也承保其他类型的履约保证保险。但总体来看,随着P2P行业加速出清,该类业务对这些险企的信保业务承保利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比如,一家互联网保险的去年由于踩雷P2P业务,保险保险承保利润出现7629.75万元的亏损,而该险企保证保险的原保费收入仅为4408.34万元,亏损远高于保费收入。另一家险企2018年保证保险保费为1亿元,但承保亏损达0.23亿元。

  银保监会强化信保业务监管

  今年以来鲜见相关产品获批

  随着险企屡屡踩雷P2P,监管层也出台多份文件,强化对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力度。

  2017年,原保监会即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去年10月17日,银保监会再次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财险公司自查以下情形:是否存在因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系统建设、承保经验、征信对接、数据积累、理赔不及时等风控体系不健全,导致风险敞口过大的情况;是否存在因发生大额赔付案件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等风险点。

  今年以来,有地方监管局也下发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

  从公司来看,《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个别公司也因信保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今年3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对渤海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同时,在偿付能力符合《办法》要求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后,开展新业务。二是公司应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三是公司应全面摸清存量业务风险,合理评估风险损失。四是公司应当及时整改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此外,从银保监会对涉及P2P行业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批复情况来看,2018年全年银保监会仅批准了3款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均在2月份,包括1款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三年期)、1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1款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三年期)(2018版)。今年以来也鲜有该类保险获批。(苏向杲)

(责编:张玫、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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