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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路强讲金融监管体制对阳光私募发展的重要作用

  提到我国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赤子之心”,我们就不得不提到深国投,当年赵丹阳就是通过深国投发行了国内第一支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深国投信托计划有限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地位无需赘言。在第二届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届时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路强对中国阳光私募的发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小编在此整理了路强先生的讲话内容,一起来看下吧!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路强

  路强:我是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的路强,阳光私募首发就是从我们公司开始的,04年,真招商银行合作的“赤子之心”。

  听了一天,我感觉今天信息量非常大,从上午谈法律层面、谈海外的历史、谈到投资,我想从信托的角度来谈两点,第一,怎么来理解阳光私募基金?我们毕竟是做了6年,目前也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一家公司。第二,怎么两看待我们所面临的细分市场,作为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待财富管理,谈到阳光私募大家俗称准确定义就是证券、信托计划,它的特点是以私募的形式。咱们今天前半段的时候嘉宾谈到了一个问题,我觉得这儿可能需要陈清一下,因为我们做这个行业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的理解,其实目前很多人对这个事有不同的理解。私募其实跟公募的区别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如果具体到证券这个行当,其实主要的我们理解是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不同,只不过因为在中国没有对冲手段,所以在当时04年的时候我们和招商银行,把海外私募引进来,我们想做一个中国未来对冲基金的雏形,开发了这种监管模式,基于信托的方式,所以我觉得必须要澄清。老谈公募和私募,我觉得应该谈对冲基金,这点我觉得非常重要。当时我们推出这个模式,就是基于信托的模式,在海外也是这样,可以说所有证券类的基金都是以信托方式展开的,包括我们今天看到的所谓的公募,其实共同基金也是信托模式,我们看到的《证券基金法》是一种特殊的信托,不是按照信托的模式建立的,所以这种过程中制度坚决就变得异常的重要。为什么说阳光呢?其实私募在民间股神各种大佬非常多,怎么能够今天坐在这儿开这个会,其实制度建设上非常重要,让它合法化的浮出了水面,当时我们建立的监管模式,就是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的受托人,实际上是托管人,同时我们作为名义的资产管理人,银行当时是作为资金的托管人,当时券商还没有第三方主管,我们已经推出了资金托管,券商作为我们交易代表。当时我们根据这个模式从市场上挖掘,像在座的田总、赵总这样有着非常强的投资能力的私募投资的人来和我们建立监管模式,发展到今天走的非常不容易,但是能看到有这么一个年会这么多人关注这个行业,我觉得6年来的努力没有白费,所以我想先给大家简单的谈一下我们对所谓的私募基金或者阳光私募的理解。

  第二,财富管理的问题。今天我看大家热情比较高,其实大家关注的都是投资的概念,刚刚各位投资专家也讲了,我想更多的从金融机构,刚才夏总也从银行的角度,我们信托是从金融机构来怎么理解财富管理。从信托公司来说,实际上是一个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了投资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今天说的阳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是有很大不同的,就像上一场李旭利讲的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的不同,私募基金,特别是未来有对冲手段的对冲基金,绝对收益是非常非常大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私募,为什么要私募呢?私募的特点就是说,要针对特定的投资群体,不能进行公开的销售和公开的募集,而且有特定的门槛,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有严格的门槛限制的,所以我想今天借这个年会也跟大家呼吁一下,其实投资者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买私募基金和怎么理解私募基金,这个门槛和投资群体是最重要的。现在的规定是这样的,自然人一份信托计划、一份基金门槛是100万,100万―300万之间这个基金只能是50个自然人,所以这个门槛就可以看出来,是有特定群体的。如果将来我们的阳光私募的私募基金运用了对冲手段成为对冲基金以后风险会更大,可能会带来非常高的远远超出我们所能看到的市场指数,理论上一定会超过公募基金的,但是私募基金的风险也很大,因为个性化特征非常明显,无论从仓位的设置各方面。我想在这儿跟大家分享一下,可能需要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因为作为信托公司,我会前跟金老师交流的时候,我们是把投资人、银行顾问、广大委托人,包括市场,安排在一起,我希望能够先开场说这两点理解,跟大家一块分享。

  我们现在平台上6年以来实际有100多只基金,实际我们管了100多只基金,在我们平台上像田总、赵总这样优秀的投资顾问有70多个,在这个过程中其实类似这样的东西非常多,这种有一点不同,其实华夏刚才谈到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模式的问题,因为共同基金实际也是一种信托,它的信托文件是相对来说非常严格的。对于目前中国的模式下,我们现在在银监会的规定下相对来说比较灵活,但是是根据当时的信托文件约定来定的,我们约定里有这个,但是必须要我们跟投资顾问来商量,我们会有一些东西,但是对我们目前来说灵活性低,共同基金要灵活一些。其实在08年大势之中,有这样很优秀的顾问,他们的净值也跌到了可以说惨不忍睹的情况,当时我们就探讨过,因为根据共同基金是非常严格的,我们当时也谈过这个问题,当时就有争论,如果回来了怎么办?这里面有没回来的、有回来的,有惨不忍睹的,但是回来给客户带来超额收益的。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背后核心是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我觉得金融实质是风险管理问题,我觉得这个分层次吧。

  谈到这个问题,刚才说作为投资管理人怎么来管理风险?我觉得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里头,机构的作用是有效的监管机制,我觉得这个是第一位的,之所以这么多年来,其实私募这个事,从有A股市场以来一致有,为什么这几年有这么大的发展?就是因为引入了这个模式,当然这个模式也是根据海外非常成熟的经验带来的,这里头我就想在这儿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今天所说的阳光私募里头的几个主要的特点,这个我觉得对特别是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这个模式,我们当时引入了海外的对冲基金模式,其实最重要的也是收益分成机制,公募基金就是收管理费,管理费加上业绩需求,业绩需求一定是给客户带来绝对收益以后才有收益,20%的业绩提成。因此这种模式可以说吸引了大量的公募基金这些优秀的基金经理投身到今天的私募行业,刚才也介绍了,就是从原来的公募基金进来的,这个东西是一种市场的安排,这是一个管理费和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里面必须有相应的条款去保证,如果卡的很死就没有办法获得收益,所以相对是灵活的。

  作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这里面介绍一下,信托实际上有三个当事人,很关键,投资人是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信托机构是属于受托人,在这种关系之三者的利益完全是根据信托文件,我们现在的这种证券计划就可以比较灵活的做法,但是每一个公司有自己的一个做法,通过这几年的实践,银监会不断的在完善,我们也不断的在探索和完善文件约定,一切是依据文件约定,主要是《信托法》和《合同法》。这里面像华夏的公募基金是不一样的这里面面临的实际上是风险管理的问题,我们其实跟大家可以谈,市场上都在讨论的,在我们平台上过去也发生过一次清盘。

  是根据顾问的要求我们主动清盘的,影响也不错,我们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很好的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当时也很快操作了,这个事其实在市场上引起了很大讨论,正因为有了信托计划的安排,才有效的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但是这个事包括最近我们曾经也面临过另外一个基金,就是刚刚谈到的“买者自负的问题,作为开放式基金,无论是开放式基金还是对冲基金,都面临着这个问题,怎么作为管理人能够代表投资人去管好这个资产,各自的职责划分问题。我想说的是,现在这个市场还非常非常的不成熟,无论是我们的立法,包括我们刚才谈到的从去年以来持续半年的开户问题,包括我们一直以来在谈的所谓的合法化的问题,我想多说两句。现在是合法,到今天为止,这个观点我觉得要澄清一下,今天的阳光私募,通过信托公司发的信托计划都是合法的。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他们是合法成立的公司,通过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来发行信托计划,这一系列目前的安排,我们今天谈的阳光私募是非常非常好的,合规的、合法的,不存在合法化的问题。这里头谈的实际上是监管的问题,比如说像田总他们这样的投资顾问,我们要不要参考美国模式的问题,它是个持牌管理人,持牌管理人拿到这个牌照以后作为备案就可以去募集基金,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下做证券基金的用信托的方式做营业性信托的只能是信托公司,还有特殊的公募基金的基金公司,只有这一点。

  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合法在哪呢?我觉得如果可以给投资顾问一个牌照,就是资产管理人的牌照,相当于券商像保荐人牌照,另外一个问题就来了,能不能募集资金?这个问题是非常严肃的。在美国华尔街,最近一段时间我们跟美国做这方面的也进行了交流,他们还是蛮欣赏中国我们所说的阳光私募的模式,他说如果美国能试图借鉴这样的模式,就不会出现麦道夫,旁氏骗局其实是很简单的骗局,因为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方,没有审计机构,他资金可以托管在银行。如果说全部打开,我们今天谈合法化的问题,是不是谈募集合法化的问题呢,我不知道这个立法会走向哪里?我在这里想呼吁一下,应该引起咱们国内法律界和金融学术界认真探讨的问题,否则如果说我们很好的东西不去有选择性的做,如果一味的照搬美国甚至香港的模式,在中国可能出的不是一个麦道夫,可能是上万个麦道夫。

  实际制度安排这些年我们内部在做风险策略研究的时候,最大的问题还是政策分析,为什么会出现阳光私募这个东西?在中国完全是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环境和金融监管的体制决定的。在中国实际是严格的分业监管,而信托公司实际上在我们金融界,虽然我是在银监会的监管下,但是信托公司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商品市场,来进行组合投资。又基于刚刚提到了,做证券基金最合适的又是信托方式,做PE最合适的是信托,这种法律环境、金融监管模式还有一定的特点,就导致了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特别是在深圳改革开放前沿,我们当时创出了这种模式,到今天以来,最大的变数还是在政策上,为什么呢?因为这个里头谈到了关于管理人角色的问题,其实银监会也要求我们信托公司,在这些业务上要做自己的自主管理,但其实从所有法律文件上,我们就是在做自主管理的。

  所有的交易下单都是通过我这儿完成的,我是有一票否决权的,比如田总决定做这个组合,单子过来了。

  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是明确规定的,比如在他能做的股票组合里头我一样可以决定说不做,我是有这个决定权的。

  没有,我跟他是有侵越关系的,像我们今天的共同基金实际上是公司行为,它的管理人,我们其实每一个基金都是一个基金管理人,或者两个基金经理,他是用雇员的形式进行操作,但是你雇员操作也是公司行为,不能说某某基金经理操作完以后不代表某某基金公司,我们这个模式是,我不是雇员的形式,我是用一个外聘顾问的形式,所以法律上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这个过程中间首先是依据《信托法》来调整的,如果假设出现了我作为委托人又请了投资顾问,出现了我们作为受托人的职责没有做到的情况下,作为委托人、投资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说银行销售渠道其实也有责任,所以这个制度建设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我在想,这里头包括今天我们刚刚也谈到的开户的问题,这里头在下一步跟整个阳光私募,我们觉得可能需要给它更多的宽容度和灵活度,比如其实现在在做私募的,不只是我们今天这个会场在谈论的这个范畴,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券商做的管理,都是以私募做的东西,将来监管上银监会和证监会我们怎么协调好这个监管,怎么样能让这个行业,特别是有对冲工具以后,怎么让这个行业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我觉得这才是最关键的,这里头银行业好、信托公司也好、顾问也好,还是公募基金也好,大家怎么去抢这个蛋糕,大家应该在一个体系化的合理、合法的制度安排情况下把这个蛋糕做大,这个前提,一切为了能够保障投资人的投资利益角度出发的,我觉得这个才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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