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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贷新规来了!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 个人消费信贷额不超20万

原标题:银行网贷新规来了!重点:基本认可助贷联合贷,个人消费信贷额应不超20万

摘要

【银行网贷新规来了!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 个人消费信贷额不超20万】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终于出炉。5月9日下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5月9日下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九千多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不过,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征求意见稿是个规范,对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是有好处的。原来这个业务发展比较快,确实存在一些潜在风险点,比如合作机构风险、资金跨区域、资金被挪用、银行核心风控外包等问题。

  “监管基本认可了这个业务模式,包括助贷和联合贷,整体来看,没有限制太多。”华东一家城商行网络金融部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称,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初步看了,我们也会参照办理业务,重点关注核心风控环节和助贷机构管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既规范了风险,又留下了空间”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尤为重视。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近年来,一些中小银行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扩张业务的同时,实际上也突破了地域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意味着,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不受此制约。

  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曾刚认为,首先,既规范了风险,又留下了空间。总体来说,保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并没有一刀切,包括跨区域问题、合作机构风险管理等。更好地推动银行完善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也为未来的发展保留了非常大的空间。

  其次,消除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以前银行发展互联网贷款,由于没有监管规则,政策存在不确定性,长期的发展思路和投入会受到很大限制。这次出台的监管规则导向非常清晰,把互联网贷款当作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为银行利用互联网贷款支持小微和个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政策不确定性的消除,会打消很多银行的顾虑,预计银行业将加大长期投入,做更多的规划。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阐述了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其中,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风控资源、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营销、身份核验、反欺诈建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人工复核、合同签订、资金用途、合同和数据档案存储、放款控制、贷款支付(或受托支付)、贷后管理、贷款用途监测、内部审计、不良贷款处置等贷款全流程都有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比如,在资金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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