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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部署存款保险标识启用工作 11月28日统一启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央行日前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据了解,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知做法。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2020年11月28日后开业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之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央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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