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欠债人也有基本的生存权利,生存权不仅仅是保障人能呼吸,还要保障有人格,有尊严的活着。生存权高于债权,因此,法律不会为了实现债主的债权,而强制拍卖欠债人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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