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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众筹模式的法律监管方案

  众筹是近几年火起来的金融名词,国家对众筹的监管也时刻在进行着,我国目前对于众筹模式的监管措施是怎样的呢?

  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明确,根据现行《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我国目前对众筹模式的法律监管方案

  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法公开发行。

  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非法集资项目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

  有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过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不能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于2015年9月开始生效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定: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①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②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③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④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⑤场外证券中间介绍;⑥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⑦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⑧场外证券经纪业务;⑨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⑩私募股权众筹:?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场外金融衍生品;?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私募股权众筹业务被清楚地划分为场外证券业务的一种,且平台机构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

  按照《证券法》草案的条文,“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者核准;未经依法注册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持有人数超过200人后,12个月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35人的,不视为公开发行。发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公开劝诱,不得采用变相公开方式。”

  从这一条文的角度,可以得出对于公募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超过200人,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平台机构应得到官方认可(对于需要开展公募股权众筹平台如何进行门槛设置和认可方式,值得关注);二是发行人要符合官方的条件;三是投资者要符合官方的条件。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首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中,京东金融的“东家”、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上海)股权众筹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率先获得试点资质。公募股权融资平台是否需要经过审核以及如何进行审核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预期会需要取得牌照。取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质的平台无疑可以突破“不允许公开发行”、“不允许向不特定人群融资”等诸多限制。已经取得首期试点资质的企业明显实力雄厚,自带主角光环。

  未来公募股权众筹的资质何时放开,放开后的门槛如何都是需要进一步观察的,但是目前,除取得试点资质的平台外,其他的平台暂不能通过公募股权众筹的形式发行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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