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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处罚又一案——中融金城因募集、备案违规再度被罚


 
近日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中融金城因其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涉及非公开宣传、承诺保底、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以及未登记备案等行为而受到处罚,引起了业内轰动,也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敲响了一记警钟。
 
 
西证监局发布的[2016]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城”)因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和基金产品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这四项违规行为。
 
中融金城被行政处罚事由
 
1、中融金城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智能时代基金”)。
 
2、中融金城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
 
3、中融金城未进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未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承诺书和风险揭示书。
 
4、中融金城公司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宣称智能时代基金募集份额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0份,最低认购额为1份,即50万元人民币。
 
中融金城以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和基金产品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行为。
 
相关概念梳理
 
1、关于私募合格投资者基金产品金额标准的认定
 
1)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微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2、关于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关于保底承诺的效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低收益。
 
4、关于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的规定
 
1)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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