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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又曝兑付危机!投资者哭了!光大银行急了

近日,投资者王先生正陷入一场信托投资的烦恼中。2年前就到期的信托计划,不但没有给他带来预期中的收益,而且到现在本金也未拿回。
王先生的投资烦恼正是长安3号兑付问题。2013年3月7日,长安信托发行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长安3号”)。
 
该信托的代销机构为光大银行,信托计划投资楼俊集团65%股权对应收益权,到期日为2015年3月7日。但由于信托计划的相关担保方连带投资主体楼俊集团出现问题,导致长安信托无法到期兑付。
在信托计划书中,虽然明确有风险自负的提示,但投资者却认为,发行方长安信托和代销机构光大银行存在风控不严等诸多问题,要求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归还本金。
 
然而,对投资者提出的要求,长安信托却一直不置可否。因此,有投资者将长安信托告上了法庭,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同样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光大银行则认为其只是代销机构,没有偿付本金的责任。
真的如光大银行所表述的那样吗?投资者还能不能拿回本金?
长安3号的兑付困局
长安3号、存续期为24个月、总募资额为12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10亿元),资金保管人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发行时,信托说明书中提到预计年化收益率9.5%。
 
该信托产品由光大银行代销,客户群体全部为光大银行的VIP客户,起售门槛300万元。
从信托条款来看,该信托资金投资于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楼俊集团”)65%股权对应的收益权。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可以查询发现,楼俊集团的股东为泰联投资(持股70%)和郭启飞(持股30%)。
 
其中,泰联投资的全资股东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联盛能源”),而联盛能源又是联盛集团旗下企业。联盛集团由邢利斌创立,同时邢利斌和其妻子李风晓共同持有联盛能源100%股权。
从信托计划内容看,郭启飞将其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对应收益权转让给长安信托,并承诺在回购期内溢价回购;
 
泰联投资将其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对应收益权转让给长安信托,再由联盛能源负责溢价回购。泰联投资和郭启飞在收到12亿股权收益转让款后,需将资金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发放给楼俊集团。
为保证此份信托计划得以兑付,产品设计了复杂的担保结构:
 
1,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离柳焦煤集团和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3家企业以及邢利斌和李风晓夫妇为回购方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担保。
 
也就是说,如郭启飞和联盛能源投资未能在长安3号到期前回购楼俊集团65%股权对应收益权,则应由担保方(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离柳焦煤集团、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3家企业以及邢利斌和李风晓夫妇)来保证回购履行;
 
2,楼俊集团还将旗下3家子公司的部分矿井采矿权抵押给长安信托;3,信托成立6个月后,楼俊集团需将下属企业每个月煤炭销售额的10%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附图 长安3号的担保模式
然而,因煤炭行业持续不景气,该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和担保人都出现了问题。2013年11月,邢利斌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联盛集团已失去了债务清偿能力,并向当地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联盛集团的问题牵扯到旗下子公司、孙公司联盛能源、楼俊集团的一系列问题。
 
2014年3月,重要担保方、联盛集团实控人邢利斌被警方带走调查。2014年9月,另一个重要担保方之一的离柳焦煤集团董事长也被带走调查……糟糕的事情一件接着一件,长安3号兑付风险被彻底暴露。
2015年3月,信托计划出现了到期后仍无法兑付现象,相应的解决方案拖了2年至今没有结果。
 
信托公司和银行都被指有不规范之处
上海的一位投资者王先生反映,长安3号曾在2014年3月有过一次派息,收益率确实达到了信托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9.5%。“
 
但直到对簿公堂,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显示,这次派息的信托收益并不是来自楼俊集团的股权收益,而是长安信托自己的垫付。”
王先生表示,“按照信托说明书,楼俊集团承诺将采矿证抵押给长安信托;信托合同还约定,每一期到期日前3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到信托总规模20%,到期日前两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30%,到期日前1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50%。
 
在与长安信托的诉讼案期间才得知,长安信托既没有办理采矿权抵押手续,也未将抵押款项打入监管账户。这就导致在联盛集团申请重整后,整个资金链条断裂。”
对于此次投资,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位投资者认为,他们与银行之间是售买关系,存在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长安3号信托产品出现问题,银行难逃其咎。“最让我们接受不了的是光大银行置之不理的态度。”
长安3号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显示,风险提示的第一条为“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投资风险”。有投资者表示,自己对当初的轻率投资举动悔恨不已,“当初长安3号也确实存在‘走完认证程序前就宣布信托成立,光大银行提前划款’等一些不太合规的做法,但我们还是草率地就进行了投资”。
  图2 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刚性兑付能否实现?
现在让这些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当初自己投资信托计划的本金能否收回?到底由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谁来承担责任?毕竟在此前发生过的信托兑付危机中,刚性兑付的实际案例并不在少数。
对于长安3号的兑付问题,投资者中存在着不同意见。一部分投资者认为,责任应由光大银行负责,而另也有一部分投资者认为,应由长安信托来兜底。
 
2016年8月,有69名投资者在西安法院、陕西高院联名起诉长安信托。目前,该诉讼程序还在进行中。
有媒体给长安信托发放了采访邮件,同时也电话联系到长安信托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由于长安信托与投资者的诉讼结果尚未公布,不便接受采访。目前,媒体仍未收到长安信托的采访回复。
对于另一关键机构光大银行,其公关部的一位人士表示,光大银行只是代销机构,责任应该由发行机构来承担。
2010年后左右,包括煤炭等传统行业融资不畅,大都通过发行信托计划解决资金困境,当时行业监管不够审慎严格,银行和信托机构开展银信合作过程中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并有多起信托兑付危机爆发。
 
随后监管层出台多个文件、加强对信托行业整顿,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2014年银监会发布《99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理顺了刚性兑付的问题。
金作鹏表示,在《99号文》发布之前,几乎所有踩雷的信托都由银行来兜底。“尽管银行只是代理机构,但信托公司在发行后,产品推广、代销大都走关联银行渠道,。
 
旦由信托公司来负责刚性兑付,很可能牵连到该公司发行的其他产品”,因此迄今为止,已公布解决结果的信托兑付危机无一由信托公司兜底。
 
对信托兑付的几点猜测
 
1、信托产品无风险时代已过去
 
此起彼伏的兑付危机事件预示着信托业进入了“多事之秋”。事实上,在国内经济经历结构性转型的阵痛、实体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投向实体产业的信托类产品收益正在走低、风险正在放大;
 
同时,证监会打击场外配资、对伞形信托的清理,也使得证券类信托产品整体陷入低迷。
 
2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增加,刚兑进入临界点
 
风险项目增多,意味着信托公司背负更多的兑付压力,信托打破刚性兑付的话题再次引发关注。
 
此前,众多投资者未对信托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是因为坚信信托的“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指的是信托产品到期时,若信托产品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实际上,“刚性兑付”并不是一个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只是信托业一个长期潜规则。
 
信托兑付违约的六个苗头
 
Q1:最近听消息说,信托业高风险资产超过700亿,能源和矿产类项目居多。有三家大公司风险资产高于净资产,7家超过了净资产50%。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公司的兑付岌岌可危?这些公司的产品,也不要再碰了?
 
Q2:信托产品投资的项目,一旦出现哪些苗头,就需要重点关注其兑付风险?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有什么建议吗?
 
A1:不应这样简单来认识。
 
首先,信托项目的风险统计采取了相对严格的口径;
 
也就是说,将出现一些风险因素的项目、运行中情况出现一些变化的项目乃至办理过信托期限延期的项目,统统纳入风险项目统计。从实际看,其中大部分最终不会发生兑付问题。
 
以我们公司为例,我们向银监会上报的风险资产9个多亿,都是单一信托,其中8个亿是我们公司过去股东委托我们向指定主体的融资,我们公司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
 
这8个亿不存在任何兑付问题,我们按最严格的口径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送。
 
可以说,这些项目都不存在“刚性兑付”问题。在行业中,我估计像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
 
其次,信托公司对每款产品都有严格的风控措施,比如锁定估值充足的抵押物,或要求融资方必须搭配担保机构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第三,信托财产依法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一个信托项目即使存在风险,也并不会累及其他项目。因此,你更应充分注重的是具体信托项目的资质和增信措施。我个人倒是觉得,看不到的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
 
A2:我个人觉得要从六个方面重点切入。
 
第一,你必须了解信托融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时时通过报纸网络了解他是否会突然“跑路”。
 
第二,你可以打听信托融资项目方是否存在大量的短期民间借贷。这可能会折射企业资金链是否吃紧。
 
第三,信托融资项目方的投产项目,是否产能过剩?如果投产项目的产品因此卖不掉,信托产品自然承受不小的兑付压力。
 
第四,你还需要通过媒体、微博微信、BBS等各种渠道,了解信托融资项目方的融资能力及在金融业的口碑,能否从银行募得足额贷款兑付信托产品本金利息。
 
第五,密切关注一下信托融资项目近期是否存在负面报道,通常银行会对这类存在负面舆论的企业收紧贷款政策。
 
第六,我不建议你去投资挂钩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这类市场有些已供大于求,信托融资偿付风险较高。
 
投资者最好的办法,就是经常给信托公司打电话,时时了解信托产品融资方的运营状况与财务数据,并做好录音证据,一旦信托产品出现违约风险,就拿这些“证据”向公司问责。
 
个人投资者往往势单力薄,不可能像信托公司时时了解跟踪信托融资项目方的资金链是否断裂。向信托公司查询举证,也是投资者自我维权的一种方式。
 
同时,你也可以自己找出一些信托产品风险苗头,一是到信托产品对应的房地产、矿产项目做实地考察,了解他们的销售回款状况;
 
二是多看报纸网络,了解同行业同区域企业的最新经营动态,如果出现企业家跑路潮,就要留心自己信托产品对应的融资企业会不会有资金链断裂风险;
 
三是要向信托公司定期索取信托融资项目方的财务数据,作为证据“打官司”。
 
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间不主动了解信托融资项目方的具体经营进展,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直到信托公司告知他们产品出现违约风险,才着急寻找解决方案,到时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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