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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丨长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该项政策到期后,缓缴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比例,因降低缴存比例少缴存的无需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和提取。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通知》明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实施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我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此外,《通知》还提到,降低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没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

以下全文: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精神,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争取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企业纾困解难,省直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推出如下应对疫情惠民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该项政策到期后,缓缴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比例,因降低缴存比例少缴存的无需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和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延长提取时限。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或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提取条件,因疫情管控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放宽提取时限。2022年度租房提取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限制,可提前一次性提取2022年额度。

3.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

2.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3.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4.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6.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实施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我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8.降低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没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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