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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

湖北日报讯 (记者邓伟、通讯员周旋)日前,省人社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就我省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制定了实施细则。

据介绍,该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采取批扣方式缴费的,可选择暂缓预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定向阶段性缓缴期间,企业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按月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按要求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

在资格认定方面,我省将对于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已做“定向阶段性缓缴”标识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免审认定”。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未做“定向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定向阶段性缓缴政策。

在补缴费款方面,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同时,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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