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mutt.com

新三板公司“转板”路上的几座大山

2016年12月22日,证券时报左大记者一篇《新三板转板有望明年落地 五大领域企业或率先试点》把新三板“转板”这事又拉回人们的视野。新三板有些话题,例如:三类股东能否IPO、降低投资者门槛等等,定期会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犹如大姨妈,到时候就得来一回,“转板”这事也是一样。

《新三板转板有望明年落地 五大领域企业或率先试点》称:今年以来,国务院多个文件提及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试点,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提出正是基于有转板可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同时该《规划》在以往提出研究转板试点的基础上,要求研究推出转板试点。

研究转板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情,小妖不敢妄议大政,但是作为新三板界的“民科”(民间科学家)倒是想讨论几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现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的技术问题。当然,“民科”的研究一般看看下图就可以明白,不必当真。

“转板”的由来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这个文件是新三板法律地位的基石,确定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国发〔2013〕49号文中有一句话:“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这就是转板最早的由来。


同日,证监会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中,具体解释了相关问题。

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这是否意味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将建立转板制度?

答: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证监会说:新三板公司可以转板,但是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是什么?

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分为这么几个层次:

第一个: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第二个:股本和股权分散程度。
第三个:最近三年合规经营、财务报表真实。

我们一个一个来分析。

第一个: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就是说股票上市需要证监会行政核准,核准什么?公开发行,什么叫公开发行?新三板公司已经核准公开发行了吗?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就是我们平常说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我们现在经常碰到的就是股转(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证券法这一条制定的证监会法规。

如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公指引4号”),这个文件开篇一段这么说:《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另外,新三板公司的最高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十四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从上述法规看,新三板都是非公开的定向发行或者公开转让,只要在新三板挂牌都经过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就是证券法第十条所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只不过申报挂牌时,股东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代由股转公司审查,豁免核准和核准效力是一样的,后面新三板挂牌公司再通过定向增发或者公开转让,股东超200人时,不需要证监会再核准一次,目前的规矩是发一个股东超过200人的提示公告。

证券法所说公开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我们通常所称IPO。另一种,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这个适用“非公指引4号”。新三板公司申请挂牌时,如果当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穿透计算)应按“非公指引4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核准,如果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穿透计算)则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审查。

那么问题就来了?新三板已挂牌公司是否已经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公开发行?如果是,新三板转板就没有法律障碍,如果不是,那么,需要证监会按IPO再批一次吗?如果按IPO再批一次,按现行证券法还要走发审会,这个和目前新三板企业直接申请IPO有什么区别呢?难道另外再开一个新三板转板创业板的队吗?
第二个:股本和股权分散程度

《证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这是两件事,一件事股本绝对额,这个简单,看看资产负债表就好了;另一个是股权分布条件,如果你做IPO一定很熟悉这个,股本4亿股(发行后)以上的,IPO最少要发10%,股本4亿股(发行后)以下的,IPO最少要发25%。

以深交所为例看股权分布条件的具体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问题在新三板似乎很好解决,极端情况假定,一个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本3000万,10%以上股东和董监高及其关联人持股100%,股东10人,只要做一次定向增发1000万股,发给外部社会股东35人,股本变成4000万股,够了3000万股本额要求,社会公众股东35人占25%,够了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情况真的是这样吗?记得之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条件里还有一条叫“千人千股”,即持有10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超过1000人,之后公司法证券法修订都取消了这一条,为什么会有“千人千股”?一种解释是股票上市交易需要的流动性,如果按我们之前极端假设,股东一共几十人,股票基本不会有流动性,和我们现在新三板的情况很类似,所以,有一定数量的股东数是流动性的保证,尽管已经取消了千人千股,但是在实际IPO认购中,仍然保留了保证足够股东数量的手段。以深交所为例。
第十条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上交所的网上部分申购规定也是类似: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就是说,实际网上发行部分每一账户申购的上限是千分之一,就是保证了网上部分形成的股东超过1000人。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小妖瞎猜,新三板公司转板除了要保证25%/10%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以外,股东人数也会是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choice客户端数据,截止于2016年6月30日,新三板超过1000人股东公司共有15家,超过500人的共有58家。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没有流通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IPO,IPO前的股票在公开发行一年内不能转让,如果没有IPO发行的可流通新股,上市公司就没有可以流动股票。对于新三板公司转板的流通股而言,问题又回到了第一个,是不是已经批准公开发行,如果没有,去IPO排队,估计也就不是转板的原意,如果已经获得批准公开发行,那么是不是达到股东人数200人的时候,之前的股票在此日期之前1年内不能转让,可是,新三板是个流动交易的证券转让场所,这个时点怎样确定是个难题。如果从转板那天算公开发行,转板上去所有的股票都要限售一年,和现在新三板公司去IPO排队一样,从股票公开发行那一天开始原来所有的股票都要锁定一年不得交易,是不是又跑进了死胡同?

第三个:最近三年合规经营、财务报表真实。

《证券法》: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这个条件看上去很容易,核心问题是谁来确认这件事。其实前面三个条件都有谁来确认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只能等转板政策,不属于技术讨论范围。

总结一下:

新三板转板路上的几座大山:

第一:新三板挂牌到底算不算已经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如果不算,按现行批准公开发行的路子走吗?或者按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专门搞一个转板核准?

第二:股权分布条件到底靠IPO解决还是存量解决?如果靠存量解决,哪个时点算是获准公开发行就是关键,否则转板后的流通股哪里来?

第三:上面这些问题是要修证券法解决还是像注册制那样由人大授权证监会实施?这个问题实质是个时间概念,如果需要修改证券法,那么没几年时间也是很难搞定的。

顺便说一句,小妖之前光看字面,心里一直以为需要按证券法核准公开发行后,新三板股票公司才能扫除转板法律障碍,可是研究了一遍法规,从字面上讲,越来越觉着新三板公司已经获得公开发行的核准,如果这个想法成立,那就没啥了不起的障碍,只要领导一声令下就可以搞了。

写到这里想起了《愚公移山》的故事,愚公家门前有两座大山挡着路,他决心把山平掉,另一个“聪明”的智叟笑他太傻, 认为不能。愚公说:“我死了有儿子,儿子死了还有孙子,子子孙孙无穷无尽的,又何必担心挖不平呢?”后因感动天帝,所以天帝命夸娥氏的两个儿子搬走两座山。


山,靠愚公挖,是挖不完的,但是天帝叫人搬走,确是分分钟的简单事情。

另外,感谢资深保代杨总和资深大律师何总对本文的宝贵建议。

系列阅读
叫兽:你手里的债券基金还好吗?
叫兽:关二爷大战那秦叔宝,此“彩讯”不是那“彩讯”
为一万家欢呼,为新三板喝彩!
“哲学产品”的供应商,新三板公司-赛文技术
跟着资本高手学运作之“无中生有”


閮戦噸澹版槑锛氭湰鏂囩増鏉冨綊鍘熶綔鑰呮墍鏈夛紝杞浇鏂囩珷浠呬负浼犳挱鏇村淇℃伅涔嬬洰鐨勶紝濡備綔鑰呬俊鎭爣璁版湁璇紝璇风涓鏃堕棿鑱旂郴鎴戜滑淇敼鎴栧垹闄わ紝澶氳阿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