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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教育案例:利用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0年11月,王旭刚、孙斌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旭刚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孙斌任董事长。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天津亿泓基金,进行非法融资。

  2011 年3月,李萍为获取非法利益,与王旭刚商定代理销售天津亿泓基金。后李萍在南京市设立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并于2011年7月注册成立江苏省天津津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亿泓江苏分公司),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给予高额提成为诱饵,发展分理处经理,经理再发展业务员,对外销售天津亿泓基金,以天津亿泓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理财协议”, 承诺投资期满后返还本金并给予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自2011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明凤、胡军、相春光、顾宏飞、张怀玲、钱虹、郏爱明、查苏平吸收资金100余万至5700余万不等。

  秦淮区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王明凤、胡军、相春光、顾宏飞、张怀玲、钱虹、郏爱明、查苏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的上诉被二审驳回。

  广发证券提醒广大投资者:选择正规的投融资机构,正确认识私募基金,远离非法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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